作者:王崇旭律师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首先是使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也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其次,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从轻的处罚以及缓刑等;最后,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另外,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等,也是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从本律师代理辩护多起涉*案件的经验来看,如果承办律师能认真细致,善于找到细节和案件的突破口,勇于表达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涉*案件的辩护空间还是比较大的,真正做到据理力争,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通过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品案件的辩护大概分犯罪主观、罪名、*品数量、立功等减轻情节这几个方面:
本节讨论一下主观方面的辩护: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界定,故意犯罪分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志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要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反映出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后者是行为人对这种必然要出现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反映出行为人在追求行为目的时的一种心态。
基于上述理论,*品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刑法》第7节的规定,才能构成相关的*品犯罪。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明知未做具有规定,所以在*品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关于主观明知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本律师认为: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就不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品犯罪的罪名。
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主观明知”呢?
一般来讲存在如下两种情况,1、嫌疑人自认的明知。也就是行为人自己供述的明知。
2、推定的明知。是根据嫌疑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来分析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明知。
第一种情况:采用极度隐蔽的方式携带物品。在比如人体内或胸罩、内裤的夹层、及各种器皿等不易发现的地方藏匿*品的;
第二这情况:采取伪装、伪报、藏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的,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品的;
第三种情况:明显违背常理,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在交接的物品里面查货*品的,比如将物品放在无人处,自己在附近偷偷观望,等他人来取,在其物品里查获*品的。
第四种情况:为获取超出正常范围的高额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品的;比如帮人携带或运送物品,可得正常数倍的报酬,甚至给手机及手机卡以便联系。此情况完全违背常理。
第五种情况:在车站、码头、机场遇到检查时,丢弃携带物品逃跑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品的;
第六种情况:在运送货物或物品的行程中,故意绕开检查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品的;
第七种情况:采用虚假身份证件或其他虚假信息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品的;
一般情况,出现以上情形,行为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的,即使行为人不承认,也有可能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确有有证据证明确实受到蒙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