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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7 17:31:00

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8号)第二条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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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一、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号)规定:“一、享受税收优惠*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策。

……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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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免征房产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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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执行至年12月31日。

房屋已拆除,账簿未清理,房产税继续缴纳吗?

陕西省税务局答复: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新建的房屋何时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建筑物,比如购物中心达到使用条件,即内部装修完毕后开始缴纳,还是在建筑物(购物中心)主体建成(完成封顶,内部未开始装修,未达到使用条件)就要缴纳房产税?

河北省税务局答复: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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