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21号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利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税务机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二、经税务机关核准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等原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单位,均可继续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或《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河东区税务局(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办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按*策规定需要退税的、取得《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需办理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到上述凭证上注明的税务机关办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退税、减免、证明开具、宣传培训等各类征管事项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及车务代理单位等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各分所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管理服务,由其坐落地税务机关负责。
本公告自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序号单位名称办税服务厅名称办税服务厅地址1和平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2河东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2号3河西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5号4南开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96号5河北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原天津市河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胜利路交口瑞海大厦底商6红桥区税务局原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8号7东丽区税务局原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与先锋路交口8西青区税务局原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3号原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西青区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一支路交口9津南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津南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1号10北辰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北辰区地方税务局北辰大厦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和北仓道交口北辰大厦A座1楼11武清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管理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禄源道7号12宝坻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宝坻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号13静海区税务局原天津市静海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泰山道桃园路交口14宁河区税务局原天津市宁河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68号15蓟州区税务局原天津市蓟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西路28号16滨海新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塘沽区大连道号17开发区税务局原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18保税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地方税务分局征收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四号大厅19高新区税务局原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高新区行*许可服务中心20东疆港税务局原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
厅
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三所办税服务厅
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号第二联检服务中心B座21生态城税务局原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生态城)办税服务厅
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分局征收所(生态城)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东方文化广场芳菲路9号22原中心商务区国税局原滨海新区第一地税分局进驻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行*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庆盛道号中船重工大厦23原临港国税局原滨海新区第三地税分局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年8月15日
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公告》的*策解读一、公告的背景
为不断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便纳税人就近便利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全市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并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区税务机关。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区和功能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公告明确了以往经税务机关核准委托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各类型单位可继续代为办理有关业务。
(三)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前后,办理退税、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业务的不同办理地点。
(四)公告明确了车辆购置税各类征管事项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各类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单位的管理服务由各区税务机关负责。其中,车辆购置税税款入库的会统核算未了事宜由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进行承接。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年8月20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END
天津宁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