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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3 2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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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往期回顾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优惠*策,程序要这样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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