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亦未提供担保,向被告申请行*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做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日前,针对某公司不服大连市国税局的不予受理行*复议申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大连市国税局在这场受人瞩目的涉税争议中胜诉。
在11月17日庭审现场,以大连市国税局副局长身份出庭应诉的徐成义,引起旁观者的瞩目。庭审中,徐成义代表大连国税局阐述答辩意见、提供证据、恰当举证,围绕原告提出的复议事项是否属于纳税争议、税务处理决定期内补征税税款及滞纳金的起算点、是否按期足额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缓交税款申请及提供担保是否成立等几个方面,一一辩护。徐成义也由此创造了新《行*诉讼法》施行以来,大连市行*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级别最高的行*首长纪录。
庭审结束后,徐成义副局长道出了他对这场官司的看法:“税务行*首长出庭,无论谁胜谁负,都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让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司法公正,感受到行*机关对自己的尊重,对消除老百姓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极有意义,从而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据了解,胜诉不是第一次。年,大连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一案,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局长出庭应诉并最终胜诉,此案也首开大连市行*机关行*首长出庭应诉的先河。
市国税局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在庭审前做了扎实准备。收到诉状后,法规处认真了解案情,明确答辩要点,模拟法庭陈述质证,制定突发情况应对预案,剖析总结以前案例经验;局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法规处对案件的应诉和答辩汇报,确定法庭答辩具体内容。据大连市国税局*策法规处副处长刘树桢介绍,新《行*诉讼法》施行后,大连市国税局拟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行*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要求,各基层局的第一个行*诉讼案件,应由行*一把手出庭应诉”,行*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市国税局局长赵恒表示:“在全面以法治国的今天,行*首长出庭将成为常态,法庭将成为以法治税的又一个重要领域。我们要培养一批既懂得税收法律,又懂得其他相关法律,既懂得‘实体法’,又懂得‘程序法’的高素质人才。今后可与法院结成‘法律伙伴’关系,实施共同培养计划。每个基层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这样的人才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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