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年1月20日起,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就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假期延长等事宜纷纷出台了相关*策和通知。为应对疫情,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年1月31日发布第3号令:“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针对上述*策和通知,为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我们结合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就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管理、就业平等、假期安排等,以问答形式解析非常时期的劳动*策新规如下。
一、工时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于年1月26日将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此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不是。该三天系由于国家防控疫情需要予以的停工,可以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
若日后*府作出新的*策规定对上述期间的性质重新定义的,则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年1月26日将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大连市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的该期间性质,及延期复工期间内的劳动报酬管理问题?大连市关于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决定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办明电[]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支付工资报酬。
若大连市*府作出新的*策规定对上述期间的性质重新定义的,则从其规定。
春节期间到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假期特殊规定?
答:根据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一、延长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该部分人员春节假期延至年2月13日,该期间不得用职工带薪年休假冲抵,若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年1月26日将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及大连市关于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决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其目的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及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而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行*、刑事责任。特殊情况,报所在街道(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企业复工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年2月6日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企业复工前制定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储备一定的防护物资,做好本企业职工返程情况摸底工作,并对各类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垃圾点等场所的消*处理,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内容执行。
对于因疫情未能返连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员工因疫情未能返连复工,如武汉地区交通限制等,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于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大连市行*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年2月9日24时,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员工于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5)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建议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商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未重新商定工资标准的,则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在此期间企业应特别注意工作成果交付及相关文件传送的保密事宜。
因疫情防控延期开学期间职工申请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如何处理?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待遇?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因此,因疫情防控延期开学期间,职工确需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远程办公,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没有条件的可以申请事假。
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特殊行业复工时间是否和大连市其他企业一致?
答:根据《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建筑施工类企业暂缓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确定。
年1月31日到期的产假、病假如何处理?
答:假期到期员工也不需要上班,工资按照其他员工正常发放。
特殊人员,如实习生何时复工?
答:按照教育部或学校返校时间确定,若学校禁止返校的话,暂停到企业。
二、劳动报酬
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或其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大连最低工资按地域分为两类:(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2)普兰店区、瓦房店、庄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若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连,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若员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与员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进行居家隔离,但员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若员工于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如上,参照休息日,对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时间的劳动报酬的%支付加班费。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不予支付加班工资,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按照%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策的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医疗费。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延期支付员工年1月份工资?
答: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备案。
三、劳动管理
若公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公司可否对员工的拒绝返岗作违纪处理?
答: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宜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除前述方式外,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不能在前述期间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1)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策。
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
答:企业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企业与员工于此当下更应注重沟通与对话,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2)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就业招聘
员工在就业平等权方面享受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企业在招聘用工等方面可对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差别对待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实践中仍不能完全排除部分用人单位对该类劳动者的歧视。某些特殊行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执行。五、其他问题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能被认定工伤吗?
答:在新型冠状病*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相关法律*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年1月20日发布)5、财*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策的通知》(财社〔〕2号)6、国家医疗保障局、财*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年1月22日发布)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年1月24日发布)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号,年1月26日发布)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10号)11、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1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4号,年1月26日发布)14、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3]65号)15、《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年1月31日发布)16、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17、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8、《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年2月2日发布)19、《关于做好全市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生产的通知》(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年2月6日发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