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鱼类加工企业,收购鲜鱼,使用盐、香料和其他材料加工特色鱼产品,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请问,该企业能享受农新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留言时间:年01月20日
答复时间:年01月21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免税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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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优惠*策,小规模目前非湖北省可以开据1%税率专用发票,湖北省年因为是免税导致只能开3%专票或者免税普票,年湖北可以申请开据1%的专票了吗?
留言时间:年01月18日
答复时间:年01月20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策。
第二,自年1月1日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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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起实行专票电子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按照《公告》规定,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年1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以下这些地区的新办纳税人
已逐步实行专票电子化
实行时间实行地区年
9月1日起
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年
12月21日起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深圳年
1月21日起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大连、厦门、青岛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策规定和操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