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实施期限延长到年12月31日。
总局已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纳税人需保证开票软件处于联网状态,及时完成升级,确保顺利开出1%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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