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
垃圾分一分 环境美十分
Garbageclassification
第三章源头减量和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无害或者低*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选择与内装产品相适应的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商务、邮*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采用可以重复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使用。
鼓励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
*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
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第三十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