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大连生活垃圾投放将统一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居民投放垃圾将集中在早晚两个固定时间段,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允许投放。不按规定投放垃圾且情节严重者,将对个人处以元以上罚款。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这部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扔垃圾”为啥要立法管理?
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方面介绍,作为住建部确定的全国46个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之一,大连从年开始推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社会参与、推进方式等方面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年5月1日,《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实践中,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然存在推进机制不健全、分类投放的主动性和准确率不高、混收混运现象较为普遍、分类设施选址难、落地难、运行难、源头减量措施缺乏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作出进一步规范,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8月10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满票表决通过,并于9月25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满票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和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和促进措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生活垃圾怎么“分”?
大连对生活垃圾按四项标准分类
《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条例》明确,大连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在《条例》附则中,对四类垃圾的含义进行解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怎么“扔”?
指定时间段之外原则上不准投放垃圾
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早上大约安排在6时30分-8时30分,或7时-9时;傍晚时间段大约是17时、18时直至20时左右。每个投放时间段约为2个小时。《条例》规定,大连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大连市人民*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称为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且不得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针对生活垃圾“定时投放”的具体操作,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程木炜介绍,根据前期大连生活垃圾试点工作反馈情况和国内其他先进城市取得的经验,大连对生活垃圾定时收集主要集中在早晚两个时间段。其余的时间,原则上就不允许投放垃圾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垃圾分类谁来“管”?
确立“社会督导员制度”为居民做引导
为有效破解*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垃圾分类工作涉及的*府部门重视程度不高、参与性不足的难题,《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府职责,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依法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来源,规定,“市、区(市)县、乡镇人民*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条例》强调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两种情形,即“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行*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我市近年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践,积累并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部分地区通过建立社会督导员队伍,指导住宅小区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条例》及时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制度。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违规投放怎么“罚”?
个人情节严重可处元以上罚款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其中,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分类后的垃圾去哪了?
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条例》第六章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了规定,明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方式及其他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三)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条例》对健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规范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市人民*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
推进市民生活质量你的举手之劳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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