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域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工作机制。(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完善并落实行*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负责有重大影响、跨区域、上级交办等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执法工作以及全市节能等领域行*执法工作。
(四)负责食品(食盐、酒类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五)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和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负责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直销行为、传销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拍卖违法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等查处工作。
(八)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九)配合开展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工作;负责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
(十)依职责负责市场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重大活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保障工作;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以及基层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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