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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5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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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3月12日,大连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减免*策

(一)三项社会保险

1.减征*策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年2月到4月。

2.免征*策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年2月到6月。

3.减免*策执行期

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年1月及以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此次减免*策;参保单位在年内补缴减免*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策。逾期未补缴的不享受相应的减免*策。

4.企业划型*策

企业划型*策依据:参保单位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规定,按照本单位截至年底相关数据自行确定本单位类型。

新注册企业划型依据: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权益保障

减免*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可正常流动,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个人部分足额缴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退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6.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策执行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将重点对享受免征*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减征项目和期限。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年2月开始,截止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策缴纳。

2.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现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3.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策保持不变。

4.继续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策。缓缴执行期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待遇。

(三)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

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单位类型申报、减征、免征,以及返还业务均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操作完成。

(一)申报单位类型

根据上述企业划型*策规定,各单位自行通过网报系统一次性申报单位类型,并承诺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及不如实申报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

单位类型将作为确定享受减免*策类型的唯一依据。原则上,参保企业减免*策类型一旦划定,*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减征”、“免征”办理

已申报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每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即时按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类型核定“减征”或“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的应缴金额。缴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即可,不需要额外申请。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3月份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但未缴费的单位,需重新申报2、3月份的单位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费;2、3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

(三)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返还

对于已全额缴纳年2、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完成单位类型申报的同时,系统将自动计算退返单位部分金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查询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金额、打印返还结算单。

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免申请、免填单的退费服务,参保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退费手续。通过批扣、电汇、支票方式缴费的,通过社保经办银行直接将款项退回到原缴费账户。通过现金缴费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与原缴费单位名称一致的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税务部门将款项退回到参保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其他要求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策。

(三)年3月底前补缴年1月和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利息。逾期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流程待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人社咨询热线;税务咨询热线(征缴相关问题);医保咨询热线。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年3月12日

来源:大连天健网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丁一

编辑:徐琳美编:张强校对:王涛责编:李元臣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TUhjnbcbe - 2021/1/15 15:20:00

大连市税务局解答8个增值税差额纳税及简易计税的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09-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热点问答(第六十二期)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如何计算增值税?是差额,还是全额作为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还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税〔〕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是否包括客户委托代为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等?

答:根据财税〔〕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财税〔〕47号关于劳务派遣服务*策执行。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税〔〕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销售额是否包括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

答:根据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扣除的价款部分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扣除?

答:根据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1点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府性基金、行*事业性收费或者向*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部门监(印)制的财*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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