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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5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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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公告〔〕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鉴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此次社会保险费划转主要是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保障相关险种征收工作开展顺利,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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