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部令第27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部令第30号)、《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47号)和民*部《关于开展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凡年12月31日前在大连市民*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时间安排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于年6月30日前在“大连市民*局”网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逾期不再受理。被市民*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在“慈善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