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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6 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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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葛震违法发放贷款案(违规放贷损失近亿元),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31日作出()津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处葛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葛震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上诉。

日前,天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判根据葛震的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考虑其有坦白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震,男,年7月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自述研究生学历),年5月进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年1月任北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年1月任南开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年7月任天津分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原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葛震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年,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获取银行贷款,通过其友孙某2介绍与葛震相识。

年1月,王某1以七建公司的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亿元,并提交了七建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贷款目的,提交了七建公司与天津市东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证明贷款资金用途。

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北辰支行副行长,系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收到王某1提供的上述材料后,未按照《大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大连银行贷前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未核实王某1提供贷款资料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及原材料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即签字同意将该笔贷款业务上报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笔贷款业务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作出提示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葛震仍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承诺调查报告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涉资料的真实性,并在各环节积极促进贷款的审批、发放。

致使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年3月29日与七建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当日向七建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后被王某1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截至年3月24日,王某1针对该笔贷款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7,,.08元。

年3月,在前述贷款即将到期的情况下,王某1为归还前期贷款,再次以七建公司的名义,通过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亿元,并提供了七建公司与南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府保障房项目合作意向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与天津市三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材料。

被告人葛震时任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副行长,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实际营销人、主办客户经理和第一责任人,在未尽职调查情况下再次签字同意上报审批,致使大连银行天津分行于年3月29日再次对七建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亿元,该款项被王某1用于偿还前述年贷款。

此次贷款期间,王某1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1,,.34元,归还本金人民币.67元。截至年11月21日,七建公司在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未还本金人民币99,,.33元,欠息及罚息人民币20,,.35元。

后王某1涉因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葛震有利用职务帮助王某1骗取贷款的嫌疑。

后经侦查发现,七建公司两次向大连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贷款用途和付款需求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等均系虚构,并无实际施工项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

公安机关于年3月16日在本市河北区将被告人葛震抓获。

年12月18日,王某1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在两次贷款期间,王某1共向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9,,.09元,截至目前,造成大连银行天津分行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9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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