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大连市第二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专项地方法规,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对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鼓励倡导文明行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12月17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文明办,对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及过程、条例内容及亮点等进行解读。
四大亮点
构建大连特色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8月27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继《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后,大连市第二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专项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长效轨道,对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全体市民的文明素质,建设更高品质全国文明城市,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亮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明确*府、社会和公民各方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文明共建合力;
(二)针对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突出问题,科学确立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三)强化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建设,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范开展;
(四)突出促进型立法特点,重点通过信用机制有效约束不文明行为。
《条例》以民意调查为基础,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普遍性行为规范,在“规范与倡导”中,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逻辑主线,从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上网、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家庭建设、诚信经营等多个方面,对公民的文明行为提出倡导;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捐献救人以及紧急救助等行为,在倡导的基础上,细化了鼓励与支持措施,形成了具有我市特点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提升文明素养指明方向。
这些“规范倡导”划出城市“文明底线”
为了让《条例》能够真正反映民心、体现民意,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市文明办组织开展了由30多万市民参与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征集和“十佳文明金点子”评选活动,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多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进入《条例》明确禁止的法条当中。《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对个人和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清楚“能做什么”“禁止什么”“倡导什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引起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