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判例: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不负有对特定民事纠纷给予考量的法定义务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1.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到投诉举报案件中,主要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行政机关针对其履责申请作出的处理受到侵害。
2.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一般不负有对特定市场主体、特定民事权益及纠纷给予
刘井玉审判员
哈胜男审判员
周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