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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6 16:46:00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被告人丛某某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骗取投资款余万元。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丛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年6月,被告人丛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公司没有实体且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情况下,成立大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丛某某在上述两公司担任经理职务,为公司招募业务人员,招揽大量投资"客户",并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负责业务人员的团队建设和管理。

年6月至年6月,被告人丛某某与另外两名合伙人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先后在金州区、甘井子区、开发区设立办公场所并招聘业务员,通过开会、组织活动、发放传单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从事资金放贷、装修、幼儿教育、海上养殖、裘皮经营等实体产业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协议的方式,骗取公众信任,吸引公众投资。据调查,被告人丛某某同合伙人共计骗取名投资人投资款合计元,返还元,造成损失元。其中,被告人丛某某一人诈骗数额高达余万元。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查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经营公司名义,虚构投资事实,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诈骗数额达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丛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丛某某与两名合伙人共同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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