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利用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电信业公司,营改增前使用的是《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营改增后不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我们已按地税部门要求,在6月30日前已办理了发票缴销。今年5月20日我公司发生了一笔电信业服务,当时已确认收入并缴纳了营业税税款,由于业务尚未结算,当时未开具发票,7月21日业务款项结算,请问如何开具发票?另有一笔6月之前发生的业务,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现因特殊原因7月时已将款项退还给付款方,我公司多缴的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业务处理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发〔〕90号)规定,自年6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年5月31日前发生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且已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但尚未结算的业务或临时性发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业务需要开具地税发票时,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告〔〕年第16号)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年5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年6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的,可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款项缴纳的营业税,但不能办理抵税。
“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