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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企土增清算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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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91号)第十一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准备好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各类明细申报附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5.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6.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府部门的土地批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土地出让金收据或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票复印件、支付搬迁补偿费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7.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8.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9.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10.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1.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及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单位房产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13.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

14.成本发票明细表;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明细.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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