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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余万元,税务局两名ldqu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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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唐某均系大连人才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人员。年7月,二人被派遣至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普兰店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普兰店区国税局)工作,在纳税服务科窗口负责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收取车辆购置税税款、出具完税证明业务。

年12月,高某、唐某二人预谋侵吞车辆购置税税款,并约定获得赃款后平均分配。嗣后,高某、唐某共同出资,并由高某从网上购买仿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用纸余张。高某、唐某采取给购置摩托车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时,使用仿造的完税证明专用纸方式,套取真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用纸余张。

其后,高某、唐某在办理收取高纳税额的车辆购置税业务时,编造网络故障、窗口只能收取现金等理由,用所套取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用纸向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再采取不录入征税系统的手段将现金税款侵吞。

自年1月至年1月,被告人高某、唐某采取上述手段侵吞车辆购置税税款笔,共计人民币.万元。上述款项,高某、唐某用于购置房产、汽车和挥霍。

年1月18日,高某和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高某崖系高某的妹妹。高某侵吞税款后,从年5月开始将其中的人民币万元陆续交给高某崖,并告知高某崖该款是其征收的税款,让其代为保管。随后,高某崖将该资金存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的账户,并全部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高某崖于年9月27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某崖帮助高某窝藏赃款的账户已被冻结。该账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0.万元,另有用赃款人民币万元购买的理财产品尚未赎回。法院审理期间,高某崖主动交纳了罚金人民币5万元。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高某、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高某崖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高某、唐某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部分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在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中,唐某如实供述赃款主要去向,且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崖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普兰区法院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决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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