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解答个人所得税的5个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07-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热点问题(第五十七期)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当事双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部公告年第78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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