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鞍山、阜新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大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元调整为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7.3元调整为19.2元。
二、鞍山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元调整为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阜新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上述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