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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大连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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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鞍山、阜新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大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元调整为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7.3元调整为19.2元。

二、鞍山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元调整为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阜新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元调整为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上述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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